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5-28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時報法律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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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嘉賓
  林子俊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有讀者咨詢:其擔任甲公司的董事、總經理,甲公司為電視多媒體開發生產企業;公司的章程規定董事和股東不得在工作期間和離開公司兩年內從事與公司競爭的行業或營業,李先生亦與甲公司簽訂了相應的書面承諾書。因各種原因,近期甲公司生產經營狀況並不景氣,李先生有意跳槽到乙公司擔任該公司主管市場的副總裁職務,乙公司為甲公司的主要競爭對手之一。李先生想問其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林子俊表示,李先生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如其執意跳槽到乙公司,可能會觸犯我國法律上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
  李先生在甲公司擔任的是該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第5項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權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違反本條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且應當賠償公司損失。
  根據該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公司股東治理公司的代理人,存在信托的忠誠和勤勉義務,應當對公司股東忠誠,認真管理公司,不能利用其內部人並且控制公司重要職能的身份,來損害公司股東利益,為自己謀取私利。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係,李先生作為甲公司的高管,應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其所作出的承諾,履行競業禁止義務。
  從另一個方面而言,李先生的做法亦有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第二十四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由此可見,李先生如執意赴乙公司擔任副總裁的職務,將違反法律的規定,可能會被甲公司起訴要求支付違約金。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原標題:公司高管能否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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